取保候审乃是
刑事司法程序中实施的一项
强制措施,该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预计将被处以较轻
刑法惩罚、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或者存在特殊状况(例如身体残障)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相形之下,
逮捕手段更加严格,往往在诸如嫌疑人可能
逃逸、
销毁证据亦或是继续实施
犯罪行为等假设情形下采纳使用。取保候审转为
逮捕的条件一般涉及如下方面:
1.当犯罪嫌疑人在接受
取保候审期间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例如规避侦查、拒绝接受传讯、或者干扰
证人作证等。
2.如果有新发现的
证据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无需再次受到取保候审,且应被逮捕。
3.倘若原先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的原因已经消失,那么就必须采取逮捕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