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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几年不予取保候审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并无明文规定何种情形之下的取保候审期限不得超过若干年。实际上,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与否,主要是根据办案机关对案件实际情况的综合评估结果而定,其中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案件本身的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若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无需继续羁押且其行为亦不会对诉讼程序造成实质性的阻碍,则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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