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
办理取保候审过程中不慎遗失了相关的凭证,请勿过分紧张或担忧。您可立即与负责此项事务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取得联系,详细阐述自己面临的状况,并且诚挚地恳求其为您提供相应的
复印件或者重新开具相关证明文件。通常情况下,这些机构都会积极配合并协助您完成补办手续。在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务必保持与办案机关的密切沟通和协作,这对于解决问题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