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取保候审的决定需由相关公检法部门进行批准及实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由案件办理机构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案件审理的检察官与法官经研究评估及审核通过之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执行。在执行取保候审时,通常会向相关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发出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同时伴随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
担保人的签字确认,以此来确保他们对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有充分的了解和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