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类水污染物总含量超出了国家级或地区级所设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了环保关键性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则将由县级以上相关行政机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下令在特定期限内开展针对性治理工作。
同时,对涉事企业和
法人,处以其须承担的近乎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至五倍之间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
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