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过程中,当被追索人成功地清偿了相应的
债务之后,其享有的追索权益便与其票据持有人等同,这使得他们同样拥有向其他汇票
债务人发起追索的权力,可以重复这个行为直到汇票上的
债权债务关系因为履行或者其他法律认可的缘故而完全终止。
《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
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
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
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