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
债务转让过程中,相应的
抵押权益亦可实现同步转移。
抵押权作为依附于债权的从属权利,随着主
债权转让的进行,其所附有的
担保功能须随之转承继,但如果法律对此作出特别规范或合同各方另行达成了特殊约定,则应遵循相关规定和协议执行。
对于从
债权人而言,其享有的相应权益并不因此类从权益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转移登记程序或发生所有权移交行为而受到任何影响。
《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
债务人提前
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