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在认定为强奸罪的案件中,受害者必须是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少女。然而,若
行为人与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产生性接触,尽管并非通过
当事人的自愿同意,但此类情况并非必定构成强奸罪,而是可能涉及到其它类型的
刑事犯罪,例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在此特别说明,这里所提到的“未满十四周岁”,是以受害者的实际年纪为准,而非在具体实施行为之际的即时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