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内,将全部款项退还和仅退回部分款项被界定为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一般并不视为构成侵占罪,原因是侵占罪往往涉及到对他人财产的非法控制以及坚决不愿意归还的情况。具体而言,如果涉案相关人员积极地将部分欠款归还给对方,那么就可以理解为他们并没有完全拒绝偿还
债务,这种行为与侵占罪的基本定义相悖。而侵占罪的核心要素在于,
行为人必须实际掌控他人的财产并且有长期霸占的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