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合伙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擅自将公司或企业等单位的资金拨出归为其私人账户以供使用或向外借贷,且
数额巨大,已经连续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或是虽然未经达三个月之久,但是其所挪用的资金数额庞大且用于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或非法活动,那么他或她便有可能涉及到严重违反
挪用资金罪的
犯罪行为。针对此类情况,我们必须依据详细的行为举止与涉案的资金金额做出精确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