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于教唆
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尤其是针对年龄尚未达到法定成年标准的青少年(即未满16周岁),法律在
定罪量刑时将给予严重的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凡年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的个体,如若犯下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罪行,均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同样地,那些教唆
未成年人实施上述
违法犯罪行为的成年人,亦将面临法律的严惩。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鉴于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在其他犯罪行为中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即使教唆其进行诸如
盗窃等其他类型的
犯罪活动,教唆者仍需为自身的教唆行为付出代价,具体的
罪名可能涉及到“
教唆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