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刑事拘留期届满之时,被拘禁者并不必然能够获得立即释放的待遇。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的期限一律设定为三个自然日,然而,具备特殊情况时,例如涉及流窜
犯罪行为、曾经从事过多种
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伙同他人共同实施
犯罪的重大嫌疑分子等情况,对其进行
拘役的时间可以上溯至七个自然日内;而对于那些情节特别严重的嫌疑犯,
拘留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然而,在这之后,
侦查机关有责任决定是否应当对嫌疑人采取
逮捕措施。若侦查机关认为并无必要对嫌疑人进行逮捕或现有
证据尚无法充分证明其罪行,那么嫌疑人便有可能获得释放;反之,则需将其转为逮捕状态。因此,
拘留期满后是否能得到释放,主要取决于侦查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是否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