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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满了就放吗

刑事拘留期届满之时,被拘禁者并不必然能够获得立即释放的待遇。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一律设定为三个自然日,然而,具备特殊情况时,例如涉及流窜犯罪行为、曾经从事过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重大嫌疑分子等情况,对其进行拘役的时间可以上溯至七个自然日内;而对于那些情节特别严重的嫌疑犯,拘留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然而,在这之后,侦查机关有责任决定是否应当对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若侦查机关认为并无必要对嫌疑人进行逮捕或现有证据尚无法充分证明其罪行,那么嫌疑人便有可能获得释放;反之,则需将其转为逮捕状态。因此,拘留期满后是否能得到释放,主要取决于侦查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是否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最新修订: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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