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期限并不是固定地保持30日。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拘留最长可达37天,这其中还包含了侦查部门向检察机关报请
批准逮捕的期限在内。若在这37天内未能获得检察机关的批准
逮捕令,则
犯罪嫌疑人都必须得到立即释放或者被改变为其他强制性的
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当然,也有特殊例外,即当案件呈现出复杂性时,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特别批准,
拘留期限可以再延长一次,但是延长的总天数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具体的
拘留时间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