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作为一项重要的
刑事司法强制性措施,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这种法律手段的主要目的在于暂时限制和剥夺
涉嫌犯罪人员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以确保
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在实践中,刑事拘留通常被应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当有确凿
证据表明
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逃避侦查、
起诉或审判时;
其次,如果存在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与
同案犯串通口供等潜在风险时,也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