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或被告的
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等通常并未被强制收缴。在这个阶段内,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需将其个人证件上交,反而可以继续自由合法地使用它们。然而,他们需要遵守的主
要约束条件包括不能擅
自离境,并且有义务定期向公安部门汇报自己的行踪和情况变化。这其中并不涉及到任何形式的对身份证件的扣押与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