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操作中,法律工作者通常能够在
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人身陷囹圄之际立即展开会面洽谈的相关申请流程。然而,对于具体的会面时机并无明确的
法规限定,但必须遵循看守所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及预约规章制度。坚实的法律架构
保证了律师的会见权得以充分行使,从而确保被告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