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两份未执行完毕的合同之间,我们应坚守优先考虑签订时间最早的规则,即哪个买家能够先于其他买家签订
买卖合同,那么该买家便有权利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如果是签订时间较晚的买家先展开购买行为,即便签订了合同也无法取得相应的所有权,但是他们仍可以向卖家提出
赔偿相关违约损失的主张;
2、对于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买受者而言,我们应坚定地维护
物权优先的原则;
3、而对于尚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者来说,我们应坚决遵循先占有原则;
4、对于已经完全
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我们应始终坚持先履行的原则。当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履行义务时出现偏差,都应该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