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交换债券”,它的全称是“可以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
这个概念可以简单地理解为
上市公司的股东如果需要资金,便通过将手中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作为
抵押品,向托管机构贷款发行公司债券来筹集资金。
然而,想要成功申请发行这样的公司债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发起申请的企业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规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以此确保公司质量和信誉有所保障;
其次,公司的组织结构应该完整无缺,运营状况良好,并且内部控制系统不能存在任何严重的漏洞或问题;
再次,该公司在最新一期的财务报表中所记录的净资产价值应该足以达到了3亿人民币的水平;
另外,该公司过去三个财年实现的平均每年可分配的利润也应该足够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模;
然后,此次发行债券后,累积的公司债券总额不应超过截止到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净资产价值的40%;
此外,拟发行的债券数额亦无需超过计划用于交换的股票按照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计算出来的市值的70%,同时,以这些准备用来交换的股票作为此轮发行债券的
担保资产是至关重要的步骤;
再者,必须经过认证的资信评估机构对债券进行评级,最终得出的信用等级应证明其优良;
最后但并非最不可或缺的,是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中提到的那些导致无法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况。
《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