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存在
债务人的
债务纠纷案件,法院不会直接强行划扣其妻子名下的所有财产。
然而,倘若债务人所负的
债务属于夫妻两人之间的
共同债务,那么法院就有权决定划扣其夫妻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丈夫的那部分财产。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债务的性质到底是属于
个人债务抑或是
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如果在
判决书中并未得到明确的认定,那么申请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是否要申请追加上
被执行人的配偶做为新的被执行人。
如果该申请人并未提出这类申请,那么关于债务的性质将会按照被执行人属于个人债务来处理。
尽管法律
法规允许我们在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中所确立的主体之外,再任意追加合适的人为被执行主体,但是这仅仅适用于法律条文中有明确规定的事实以及正当理由的情况,而非随意追加,旨在保护其他与案件无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另外,针对使用
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执行问题,目前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需
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况。
因此,只要债务属于被执行人个人所有,其配偶便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同时,其
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另一半,即被执行人配偶的
个人财产亦不应被随意划扣。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
共有财产,并经
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
析产诉讼或者
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