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体店中,如果商品没有质量问题,商家拒绝退货是合法的行为。
然而,以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以及邮寄购物等方式购得的商品则适用于“七天
无理由退货”政策。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在商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向其提出退货申请。
请注意,如果,商家使用如网络、电视、电话和邮寄等形式进行销售活动,
消费者从接到商品之日开始,有权利在七个工作日内收回商品,并无需说明任何理由。
但是,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导致退货受到限制:
(1)消费者定做的商品;
(2)新鲜美味不易保存的食品;
(3)通过在线下载或消费者自行拆卸了包装的音像制品、电脑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已经交付的报纸、杂志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
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
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