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得取保候审批准后,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循一系列的法律
法规与秩序,其中包括了不得擅自脱离其所居住地的市、县,倘若需要变更住处或工作单位,以及改变通讯设施时,都应当立即向负责机构进行报备;同时,必须准时出庭,并且不能干扰
证人客观的陈述事实,也不可破坏、伪造
证据或者串通口供。除此之外,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案件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被取保候审者施加额外的限制条件,例如严禁其进出特定区域,禁止与某些特殊人物有任何形式的交流,禁止参与某些具有重大风险的行为等。在
取保候审期间,被
羁押人应确保自己的
身份证明文件能够正常交付至执行部门进行妥善保管。若有违反上述所有规定行为的,已经交纳的
保证金将会予以全部上缴,而且还可能会面临着重复交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
监视居住或者强制
逮捕等严厉
处罚措施。若是由于
违法取保候审规定而需要对其进行逮捕的,则可以事先启动
拘留程序加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