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明文规定,期间应以时、日、月为单位进行计算。而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重要的
刑事强制措施,其期限亦应遵循此原则,按时、日进行精确计算。尽管该法条并未明确阐释刑事拘留的具体计算方式是否涵盖小时这一单位,然而,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和实践经验,刑事拘留的期间理应按照实际
被拘留的时间长度,包括小时在内进行计算。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刑事拘留的期间应当以小时为单位进行精确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