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于正式宣布开始法庭审判之后,应立即明确其合议庭的具体组成成员,并且必须在开庭前至少十天将人民检察院所提交的
起诉书副本,依法送达给被告人以及其辩护律师。在开庭之前,
审判人员有责任召集所有的
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就回避问题、出庭
证人名单、
非法证据排除等重要事宜进行深入了解与探讨,并倾听各方的意见。当人民法院确定了开庭日期之后,应当及时地将开庭的具体时间与地点以
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同时也需将该消息传达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而
传票和通知书则应该在开庭前提交到以上各个方面手中,最迟不得超过开庭前三天。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法院需要在开庭前三天提前公布案由、被告人的姓名、
开庭时间和地点。所有上述活动的实际情况都应当详细记录备案,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字确认。因此,关于
盗窃罪这起案件的开庭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等相关信息,都应该由人民法院负责通知相关的当事人和
辩护人,且此项通知必须在开庭前三天内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