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明文规定,若
被执行人或其所涉财产地处异地,可
委派当地司法机构代行相关权利与责任的实施。接受委托的地方人
民法院接获正式请求函后,自收函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须启动
执行程序,未经同意,不得推诿拖延。如受托方未能于限期内完成各项执行事项,应依法将执行进度及时通知原委托法院。关于已
办理取保候审的
债务人欠债尚未还清的情况下,
债权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书面
申诉。若是此等债务人身处异地,债权人同样可行使司法救济,向债务人
羁押场所或受案法院所在地的具备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递交执行请求,后者收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启动
执行流程。若因各种原因导致未能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执行工作,该地人民法院应对债权人充分披露执行进程及相关情况。故而,针对已办理取保候审的
债务争议问题,债权人有权力向各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干预,并期待法院能够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和手段尽力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严令债务人尽快履行到期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