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的明确规定,被判处
盗窃罪的罪犯在执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并积极参与教育改造,确实具备悔过表现或有
立功表现者,可获得相应程度的
减刑优惠。若表现出特别显著的立功表现,例如成功阻止他人实施严重
犯罪行为、举报狱内及狱外的重大
犯罪活动、拥有创新性的发明创造或推动科技的重大突破性进展、在日常生活中无私奉献自我救助他人、在抵抗自然灾害或紧急排除
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以及对国家与社会做出其他重要贡献等特殊场合的,必将得到更为优厚的减刑待遇。关于具体的
减刑标准和条件条件,都必须综合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要求进行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