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在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若公安机关开始实施
拘留行为,则必须在24个钟头内对相关
当事人进行例行讯问。如经查证发现存在无需采取此项措施的潜在因素,应在时效范围内及时解除拘禁,并签发相应的无罪宣告书以示清白。因此,如果公安机关根据事实
证据初步认定某人为事实
抢劫犯罪嫌疑人,随后依法启动了拘留步骤,那么在拘留期内的24个小时之内,相关部门有义务必须对该人展开详细调查及审问程序。若是在调查核实之后,判断该人并不符合
拘留条件,即不成立本罪或有其他法律明文规定需要释放的情境出现时,负责执法的公安机关应立即遵照法令将其放出,同时签发
释放证明文件。总而言之,任何可能涉及到抢劫
罪名的人员在遭受拘留之后,公安机关都应该在24个小时内进行详尽的讯问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来决定是否予以释放。若最终判定为抢劫罪名成立,该人将被移送至看守所等候后续的
刑事诉讼程序处理;反之,若经过审问后确认无需继续拘留,则应立即释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