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通常由我国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符合特定条件的案件
当事人。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负责。针对“取保候审能否替代审判”这一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并非审判程序的一部分。其设立的初衷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被
羁押的状态下仍可接受审判,而非取代审判过程。因此,从本质上讲,取保候审并不具备审判的实质内容,无法替代审判活动。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取保候审仅为一种强制性措施,无法替代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