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既遂的强制性侵犯婚姻权利罪必须具备以下要素和行为:即以
暴力、恐吓或其它强制手段强迫受害方与己方进行性行为。换言之,若
行为人于过去的五年间被提起类似性质之
犯罪指控,则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其是否触犯强制性侵犯婚姻权利罪需依实际情况予以判断。倘若指控所涉之行为全部于五年前完成,并有足够力度的
证据来证明确实存在着行为人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强制手段强迫
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依照法令,这样的行为无疑将被判定为强制性侵犯婚姻权利罪。然而,如果指控超出五年期限,可能涉及
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根据
中国法律规定,对
刑事案件的
追究时效一般设定为五年,除特殊情况外。若逾越此期限,可能导致无法追究
刑事责任。因此,是否构成强制性侵犯婚姻权利罪需全面考虑案发时间、证据、诉讼时效等多方面因素。若案发时间在五年内,且满足强制性侵犯婚姻权利罪的
构成要件,则该
罪名可成立;反之,若
超过诉讼时效,则可能面临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