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
拘留措施时,若对
被拘留者认为具备
逮捕条件的,应在
拘留期限内的三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
递交审查批准申请;如遇特殊情形,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一至四日。针对那些跨区域作案、反复实施
犯罪行为以及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而人民检察院则需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
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通常不会超出三十日,除非涉及到跨区域作案、反复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此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方可延长至三十日。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拘留一般情况下并不会持续三四个月之久,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拘留期限得以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