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确阐述,判定
绑架罪的构成并不存在
家属知晓或不知晓这一要素上的硬性要求。在此条款的具体内容里,并没有提到家属知情状况会如何影响到绑架罪的成立。在绑架罪的证成方面,其核心要件包括
行为人实际进行的绑架行为,以及偷偷勒索金钱财物(针对第一款情况)亦或是将
被害人当做人质来图谋某些利益(针对第二款情况),还有对犯此罪行应承受的
刑事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阐述。基于这些原因,即便
受害人家属并未知情,但假如行为人确实实施了严重的绑架行为且怀揣着以上所提的不论是金钱还是其他方面的私欲和意图,那么仍有可能构成绑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
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
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