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对于被告人在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所作出的第
一审裁判中,关于事实认定部分或法律适用部分存在异议者,有权以书面或口头陈述的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因此,当被告人被确认为犯有强奸罪时,如对初审判决结果存在不满,可依法依规通过书面或口头陈述的方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提交上诉申请时,应详细阐述对原判决的异议之处以及提供新的
证据或理由,以便上级法院能够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与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
自诉人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
辩护人和
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