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在特殊状况之下可对涉嫌
违法犯罪之人采取强制性
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即
拘留)。假设涉案人员涉嫌构成强奸罪,并且满足了上述条款中所述的任意一项条件——诸如尚未完成作案准备或行为暴露后的临时行动、毁灭
证据的可能性等等,那么公安部门就有权依法对此类人员实施先期拘留措施。然而,拘留行动并非最终目的,公安机关仍需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深入调查工作,如若证据确凿充分,该涉嫌犯人确实涉及到强奸罪行的话,依照程序将会向检察机关提出正式申请,请求
批准逮捕。
逮捕这一环节通常发生在警方的
侦查阶段,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因此,我们必须明确,确认强奸罪行并不意味着必然会立即执行逮捕,而需要经过严谨的侦查与审查过程,最后由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案件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