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文规范,在
羁押期限临近期满之际,而案件仍然悬而未决并有必要启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即可依法提出申请。因而,倘若
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人原本应享有的羁押期限已达上限,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并且同时满足了其他相关的取保候审资格条件,那么毫无疑问是应当提出申请以获取取保候审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