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
犯罪行为中所涉及到的公私财物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依据该财物所具有的所有权属性。在此类
犯罪的犯罪客体中,涵盖了公私财物,也就是包括国家、集体或私人所拥有的全部的财产。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中,法院则会依照各种特定的情况来衡量这些财物是否归类于公私财物的范围内,比如可以考虑到财物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其实际使用过程以及其被赋予的管理权限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做准确判断。如果犯罪分子所盗取的对象确实属于公私财物,并且其价值已经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标准,或者在犯罪过程中出现了诸如
多次盗窃、
入室盗窃、携带武器进行
盗窃、
扒窃等恶劣情节,那么就有可能构成盗窃罪,并将面临着相应的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