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犯罪辩护专题 > 两次开设赌场罪的金额会被相加吗

两次开设赌场罪的金额会被相加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相关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罪行,其刑事责任应视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而定。若某人屡次触犯该罪名,法庭在作出裁决时便需针对每次犯罪的具体情节,进行判断并决定相应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有期徒刑罚金。通常来说,法院并不会将两次犯罪所得的金额简单相加,原因在于每项犯罪皆具备独特的犯罪事实与情节,需要逐一进行评估。然而,若在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犯罪次数、持续时间以及非法收益金额等诸多因素,这些因素便有可能被纳入综合考量范围,从而为最终的刑罚提供依据。因此,关于是否将两次开设赌场罪的金额相加,这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情节,需要依此做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5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