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相关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罪行,其
刑事责任应视
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而定。若某人屡次触犯该
罪名,法庭在作出裁决时便需针对每次
犯罪的具体情节,进行判断并决定相应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
有期徒刑与
罚金。通常来说,法院并不会将两次犯罪所得的金额简单相加,原因在于每项犯罪皆具备独特的
犯罪事实与情节,需要逐一进行评估。然而,若在
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犯罪次数、持续时间以及非法收益金额等诸多因素,这些因素便有可能被纳入综合考量范围,从而为最终的
刑罚提供依据。因此,关于是否将两次开设赌场罪的金额相加,这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情节,需要依此做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