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洗钱罪系指对于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等所产生的
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进行掩盖或隐瞒的行为。若某种行为并不涉及对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及性质进行掩饰或隐瞒,则该行为便不符合洗钱罪的
构成要件。举例来说,假设某人通过合法渠道购置房地产,且并未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进行掩盖或隐瞒,那么此类
购房行为便不能被视为洗钱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