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下述状况中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被准许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首先,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处
附加刑的人员;其次,可能会被判
处罚金或
徒刑等重型罪责,但在采取
取保候审后不会对
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者;再者,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自理能力,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女性,若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亦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的人群;最后,若是
拘留期满,案件仍未处理完毕,需要实施取保候审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