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多场地开设赌场罪的裁决,必须以具体案情为依据进行判断。若多个赌场为同一
犯罪团伙所经营,并且其
犯罪活动具有持续性或组织性的特征,则可能成立
共同犯罪。按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共同犯罪的情况,其首要分子应依法予以严厉惩戒,而对于
从犯,则可给予适当的减轻或者从轻惩罚。然而,若这些多个赌场所采分别运作、互无关联、并不构成
共犯的方式,那么每一个赌场的
违法行为都应单独进行定罪与
量刑的评判。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相关条款,投机取巧开办赌场者,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的
刑事处罚,同时处以
罚金;如情况严重,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若众多赌场所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的裁决结果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情节进行综合考虑,其中包括开设赌场的时长、规模、
非法所得金额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诸多因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倘若存在
自首、
立功、
赔偿受害人损失等情节,亦会对最终的裁决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