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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量刑多长

何** 浙江-舟山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12.29 06:09:13 322人阅读

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量刑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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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实施非法处置行为:不要对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等操作,防止触犯该罪名。
(二)若涉及案件积极配合:在案件侦查、起诉阶段,要如实供述相关情况,主动弥补因非法处置行为造成的损失,争取从轻量刑。
(三)了解“情节严重”情形:清楚毁损重要财物致使司法活动无法顺利进行、多次实施非法处置行为等属于“情节严重”情况,以此规范自身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025-12-29 10: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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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包括毁损重要财物影响司法活动、多次非法处置等。
2.犯此罪,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造成后果等因素。
3.在案件侦查、起诉阶段积极配合,如实供述并主动弥补损失,可从轻量刑。

2025-12-29 09:0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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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量刑综合多因素考量,积极配合等可从轻量刑。
法律解析:
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里,像毁损重要财物致司法活动无法顺利开展,或多次实施非法处置行为等都属于“情节严重”。在量刑时,会综合犯罪情节、造成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若在案件侦查、起诉阶段能积极配合,如实供述并主动弥补损失,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如果遇到涉及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相关的法律问题,对自身情况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等存在疑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29 08:2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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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司法实践里,“情节严重”涵盖毁损重要财物致司法活动无法顺利开展、多次实施非法处置行为等情形。量刑时会综合考量犯罪情节、造成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3.若在案件侦查、起诉阶段能积极配合,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弥补损失,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4.为避免此类犯罪,人们应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司法机关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具有法律效力,不可擅自处置。若对相关措施有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2025-12-29 07:5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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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有明确界定,如毁损重要财物导致司法活动无法顺利开展,或者多次实施非法处置行为等。
(2)依据《刑法》,犯此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具体量刑时,会综合考量犯罪情节、造成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3)在案件侦查、起诉阶段,当事人若积极配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且主动弥补造成的损失等,可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

提醒:
不要非法处置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如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9 06:36:47 回复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了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处罚。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贴上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理和移动。查封的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申请人的权利。查封的财产,可以由义务人自行保管或异地保管。  扣押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运到一定的场所,不准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一般是便于移动的物品。在民事诉讼中,人民一般应妥善保管所扣押的财产,也可以匀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  冻结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而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是指人民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取和转移的强制措施。冻结的目的,在于确保执行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的实现,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执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对已由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因此,应依法给予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可以采用扣押措施。与民事诉讼不同,在勘验和搜查中,扣押的目的在于保全证据,以免证据消失或者毁灭。扣押的财产是那些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行使查封、扣押、冻结权的只能是人民,人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采用扣押、查封、冻结措施,但此时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调查核实证据进行的庭外调查。对于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这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谓“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财物也包括款项。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在行为人控制的或者其他场所,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在这里,所谓隐藏,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蔽、藏匿起来,意图不使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所谓转移,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改换位置,从一处移至另一处,意图使司法机关允于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应具有的证明效力的行为。所谓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出卖以换取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行为。所谓毁损,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损伤、损毁,使之失去财物或者证据价值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依行为人实际所实施的行为认定罪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这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但是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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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8 20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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