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令及惯例,我们在此表明格式合间中具备下列效果的条款将视为无效:
首先,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向对方作出不合理地免除或减少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以及限制对方主要权益等事项的条款;
其次,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核心权利的条款;
再者,包含针对可能对对方人身造成伤害并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引发的
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最后,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的合同;
此外,倘若行为主体与相对方在表述
虚假意思的基础上达成的合同;
还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以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伦理的条款;
等同于
行为人与相对方
恶意串通、损害其他权利人合法利益的条款。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
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