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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格式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依照相关法令及惯例,我们在此表明格式合间中具备下列效果的条款将视为无效:
首先,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向对方作出不合理地免除或减少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以及限制对方主要权益等事项的条款;
其次,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核心权利的条款;
再者,包含针对可能对对方人身造成伤害并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引发的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最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的合同;
此外,倘若行为主体与相对方在表述虚假意思的基础上达成的合同;
还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以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伦理的条款;
等同于行为人与相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其他权利人合法利益的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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