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具体情况,可能会被定性为“帮助销毁证物罪”亦或“
包庇罪”之身份。
然而,判定这二者的关键在于涉案人员是否有过向司法定量提供
虚假陈述的行为。
假如涉案人员在完成了协助罪犯销毁证物的行动之后,进一步向司法机构提供了
虚假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声明,旨在以此来掩盖罪犯的
犯罪事实,助其逃脱法律的制裁,那么他们就应当以“包庇罪”论处。
相反,若仅是帮助消毁证物而已,则可认定成立“销毁证物罪”。
《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
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
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
当事人毁灭、伪造
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