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若您在签署完
动迁协议后不慎丢失了该文件,请首先至当地的动迁管理机构进行备案补办事宜。
在申请补发时,需要您提交相关证件,包括您本人的
身份证件以及所拥有房产的
产权证书等等。
在完成登报公示遗失信息环节之后,您需带上先前备齐的申请证明书、登报声明及具结书等前往本地的
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拆迁补助安置协议的补发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动迁协议遗失的情况下,在拆迁管理部门仍能够获得补发。
通常来说,每项动迁协议都会签发两份文件,其中一份留存在拆迁人手中作为存档备用。
因此,您可尝试直接联系拆迁人员要求复印这份文件并加盖他们的公章以此获取同等
法律效力。
然而,这里所提及的“拆迁人”并非指个体私人,而应当为负责与被拆
迁户商议并签署动迁补偿协议的相关机构。
此外,当您前往拆迁管理机构申请补发动迁安置协议时,除了上述所需资料之外,可能还需额外提供如下几种文件(1)补发申请证明书;
(2)登报声明与具结书;
(3)单位提供经营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4)根据
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文书。
2、根据本条例中的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会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及其付款日期、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所在地及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
赔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及过渡期等各项事宜,共同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签署生效后,若任何一方未能依约履行应尽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依法启动
诉讼程序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