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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的召开时间由什么规定决定

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详细安排可根据公司章程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大会应该每年组织一次常规年会,若情况需要,还可以适当召开临时会议。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则在会议前15天内向各位股东发出。
同样地,股东大会也应对每年组织一次年度会议给予充分重视。
如果遇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必须于两个月内在最短时间范围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低于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累积的亏损达到实收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如果单独或合并持有的公司股份超过总份额的百分之十的股东提出请求时;
(四)董事会在判断必要性时;
(五)监事会根据实际需要提议并建议召开时;
(六)最后,如果公司章程中对此有特别规定的话,也需要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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