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指出,倘若
受遗赠人出现了法定的可导致失去受赠权的行为,但其明确表明真心忏悔并有所改善之意向,且无私有
继承人能对其表达深深的宽恕或在
遗嘱中直接列出其为受遗赠人时,则该名受遗赠人不应失去其应得的受赠权。
在此情况下,恢复受赠权需满足以下三个必要且充分的前提条件:首先,受遗赠人因其所实施的特定行为而失去受赠权。
其次,受遗赠人确实有真挚的悔悟之心并且已经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改正。
最后,合法的所有权人已经明确地表达了让恢复受赠权的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
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