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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后能否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倘若受遗赠人出现了法定的可导致失去受赠权的行为,但其明确表明真心忏悔并有所改善之意向,且无私有继承人能对其表达深深的宽恕或在遗嘱中直接列出其为受遗赠人时,则该名受遗赠人不应失去其应得的受赠权。
在此情况下,恢复受赠权需满足以下三个必要且充分的前提条件:首先,受遗赠人因其所实施的特定行为而失去受赠权。
其次,受遗赠人确实有真挚的悔悟之心并且已经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改正。
最后,合法的所有权人已经明确地表达了让恢复受赠权的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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