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婚姻终结时女方无须退回
彩礼赠予。
然而,当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彩礼的获得者有权要求归还:(1)实际已完成了美满的婚姻注册手续,却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
以及(2)男子在婚前为举行盛大婚礼赠送彩礼且这笔开支导致其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
即便符合上述条件,彩礼也并非以全额方式返还原先赠与人。
在由司法机构作出裁决确定返还金额时,通常会考虑到婚姻期间的长度、是否已经拥有子女、财产及收入的用途、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彩礼价值的高低、过错程度等复杂因素,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考虑后再酌情确定返还所占的百分比。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