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踪人士所遗留之财产处置事宜,其
代理监管人员将从配偶、已达法定年龄的子女、父母或其他具备意愿和资格者中甄选产生;
一般而言,若失踪人士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其配偶将被赋予此项职责;
如其配偶无法胜任相关工作,则应由其父母或其他
近亲接替;
此外,亦可选择与失踪人士感情深厚且与其具有紧密联系的亲属或友人担纲
代理人。
若失踪人士并无可供担任财产代理监管之人,或者这些人本身并无监督管理能力时,则需根据人
民法院颁发的裁定,由相应的替代管理人实施监控。
若失踪人士属于失去
行为能力者或者受到法律对其
民事行为活动设定的种种制约影响,那么其
监护人应当承担财产代管责任。
《
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