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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可以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当患者在接受医学治疗过程中不幸遭受伤害时,若判断医方或执行此治疗措施的相关医务人员具有过错行为,那么,该医疗机构将会负责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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