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撤销权纠纷案件的发生,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是
债务人在未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其财产进行任意转让的行为;
其次是债务人在价格偏离市场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其财产实施低价转让的行为;
第三种情况则是债务人主动放弃其自身所享有的债权或者放弃相关的债权
担保;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债务人以极度不合理的高昂代价从他人手中获取财产,或者以这样的方式为他人的
债务提供担保行为。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