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无法通过口头方式行使放弃权利。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继承事宜一经启动之后,若被
继承人选择
放弃继承权时,其应于遗产处理决策前,出具书面弃权声明;
倘若未进行相关声明,则将被视为接受继承。
因此,若是被继承人继承之权益已经依序展开且尚未决定如何处置遗产之时,他们仍可选择放弃继承权,然而这份割舍必须通过书面声明表达,仅以口头形式传达弃权意志未必具备法律上确认的弃权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