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冒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来实施
欺诈行为,从而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造成损害的行为。
此罪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首先,它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构的声誉和其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管理职能。
其次,从客观层面上看,本罪行主要表现为那些曾经或正在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欺骗公众的行动。
如果是
冒充军人进行欺骗行为,则不宜归入本罪范畴,应根据
刑法规定的其他相关
罪名进行
定罪量刑。
另外,本罪行为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
第一个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第二个是同一
类别的不同层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互冒充,比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较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较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至于招摇撞骗,则是以
虚假身份进行侥幸炫耀以及欺骗他人,主要的核心在于“骗”字,例如谎骗金钱、感情、职位、荣誉等人际关系中的
财产性利益,最终获取非法收益。
再次,本罪的执行者通常为普通公民。
最后,在主观意识上,招摇撞骗
犯罪只能由有意为之构成,而且它的实现需要谋求非法经济利益。
它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度,并期望或容忍这样的后果发生。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